公司股东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公司股东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首先得明确,挪用公款罪主体一般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司股东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才可能涉及此罪;若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一般涉及的是挪用资金罪。 对于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如下: 若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一是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是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 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三是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四是其他严重的情节。 如果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一是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二是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三是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四是其他严重的情节。 而对于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概念: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犯罪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