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可以是公司吗,法律上如何认定?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最近公司有人提到挪用公款罪。我就想知道,从法律上来说,公司本身能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呀?我不太明白这其中的规定,想详细了解一下在法律上到底是怎么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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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不可以是公司,而是国家工作人员。 通俗来讲,挪用公款罪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把公款拿过来归个人使用,进行一些不合法的事,或者拿去赚钱,又或者拿了很久不还。这里强调的是“国家工作人员”个人实施的行为,不是公司这个集体能构成的。 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含以下几类:首先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像政府部门里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其次是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例如国有企业里负责管理、经营的人员;还有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从这里也能明确看出,犯罪主体指向的是国家工作人员个人。所以说,公司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也进一步说明挪用公款罪主体是特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并非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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