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公司经营时,挂靠者能否构成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成员?
我所在的公司有挂靠经营的情况,最近听说有挂靠者可能涉及挪用公款相关问题。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挂靠经营模式下,挂靠者到底能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成员。想了解具体的判定标准和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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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挂靠公司经营时,挂靠者能否构成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成员,需要明确相关法律概念及规定。 首先,需要明确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区别。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其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在挂靠经营的情境中,通常涉及的更多是挪用资金罪相关问题。 对于挪用资金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到挂靠经营的情况,只有在符合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时,挂靠者才可能构成该罪的犯罪主体。这包括几个方面:一是主体方面,得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比如挂靠项目的经理等,如果挂靠者在实际经营中担任了相关单位的职务,就可能符合主体条件;二是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为之,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单位和客户的资金所有权,仍然实施该行为;三是客体方面,侵犯的是单位和客户的资金所有权;四是客观方面,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行为,例如将单位资金挪作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且达到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等情形。 总之,挂靠者能否构成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需要综合考虑其是否符合上述犯罪构成要件,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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