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是谁,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指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
通俗来讲,这些主体就是在各类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里工作的人。这里面包含几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首先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其次是上述公司里除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一般职工;另外还包括公司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像集体企业职工、外商企业职工、合资企业职工、事业单位职工等。
从法律规定来看,《刑法》明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达到一定情形就构成挪用资金罪。也就是说,犯罪主体必须是利用了自己在单位所担任职务带来的便利条件去实施挪用资金行为的 。例如,公司的财务人员利用自己负责资金管理的职务便利,私自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投资,就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需要注意的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挪用资金行为的,依照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而不是挪用资金罪。这是因为他们的身份和工作性质具有特殊性,与一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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