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两审终审制度有哪些例外情况?

我最近涉及一个法律案件,听说我国一般实行两审终审制,但好像也有例外情况。我不太清楚在哪些情况下不适用两审终审,想知道具体有哪些例外情形,好对自己的案件情况有更清晰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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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两审终审
  • #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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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不过,该制度存在一些例外情况。 首先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我国最高的审判机关,它所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存在上诉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二)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三)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四)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五)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由于其处于最高层级,没有更高级别的法院来进行二审,所以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就是终审判决、裁定。 其次是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比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这类案件通常不涉及民事权益争议,主要是对某种法律事实或权利状态进行确认,所以不需要经过二审程序。督促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一种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则是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申报权利,如无人申报权利,经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这两类程序同样实行一审终审,因为其目的主要是快速解决一些简单的法律问题,提高司法效率。 最后是小额诉讼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是为了快速解决一些争议金额较小的民事纠纷,提高司法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所以实行一审终审。 总之,两审终审制度的例外情况是基于案件的性质、法院的级别以及提高司法效率等多方面因素考虑而设定的。了解这些例外情况,有助于当事人更好地理解自己在诉讼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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