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农民工工资有哪些法律法规条款?


在我国,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有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它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该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这里的劳动者自然也包括农民工群体。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如果违反这一规定,农民工有权通过合法途径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也对工资支付做出了规定。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这一规定进一步加大了对拖欠工资行为的惩处力度,以保障劳动者能拿到应得的报酬。 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则是专门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定的行政法规。该条例从多个方面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进行了规范。例如,明确了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和工资清偿责任,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同时,对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等各方的责任都做了详细规定,加强了对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如果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对恶意欠薪行为做出了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一规定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形成了强有力的威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