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 要履行哪些义务,股东进行股权转让时怎么确认股权原值?
首先,我们来谈谈公司股东需要履行的义务。公司股东的义务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第一,出资义务。这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例如,股东承诺以房产出资,就需要按照规定把房产的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如果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不得抽逃出资的义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是为了保证公司资本的稳定和公司的正常运营。一旦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要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都具有约束力。股东应当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规则和制度,按照章程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接下来,我们说说股东进行股权转让时如何确认股权原值。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规定,确认股权原值分以下几种情况。
如果是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比如,股东当初花了100万元购买股权,又支付了5万元的相关税费,那么股权原值就是105万元。
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例如,股东以一项专利技术出资入股,经评估该专利技术价值200万元,同时支付了10万元的税费,那么股权原值就是210万元。
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总之,股东在履行义务和进行股权转让确认股权原值时,都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操作,这样才能保障自身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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