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中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民事责任制度有何对比?

我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这方面挺感兴趣的,想知道中国和其他国家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民事责任制度上有啥不同。我不太懂法律专业术语,就想了解下大概的区别,比如在责任认定、赔偿范围这些方面,希望能有通俗易懂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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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法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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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是指当个人或组织因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等行为,给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时,需要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任形式。 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对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民法典》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或资源破坏的损害后果,无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民事责任。比如,某工厂排放废水导致周边农田污染,即使工厂声称自己在生产过程中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没有主观过错,仍需对受损害的农民承担赔偿责任。 在外国,以美国为例,其环境民事责任制度有严格责任、连带责任等特点。严格责任类似于我国的无过错责任,但在某些情况下更为严格。美国的环境立法赋予了公民比较广泛的环境诉权,公民可以对污染者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同时,美国的环境民事赔偿中,可能会有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这是为了惩罚恶意污染环境的行为,提高违法成本。例如,企业故意违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法院可能会判决其承担高额的惩罚性赔偿。 欧盟国家则更注重预防原则和共同责任原则。预防原则强调在环境损害发生之前采取措施加以预防。共同责任原则是指当多个行为人共同造成环境损害时,他们需要共同承担责任。比如,多个企业在同一区域排放污染物导致环境污染,这些企业需要共同对损害后果负责。 对比中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民事责任制度,中国的制度更侧重于平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在强调侵权人责任的同时,也考虑到企业的合理发展需求。外国的制度则在某些方面更为严格,如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和欧盟的预防原则。不同国家的制度都是基于自身的国情、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状况制定的,都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以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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