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定金与其他概念如何比较?

我最近在签合同的时候遇到了定金、订金这些概念,有点搞不清楚它们之间的区别。想知道定金和其他类似的概念到底有什么不同,在法律上的规定和效力都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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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金比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领域,定金是一个常见且重要的概念,为了更好地理解它,我们有必要将其与其他类似概念进行比较。 首先来看看定金的定义。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定金罚则”。 接下来比较定金与订金。订金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在司法实践中,订金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如果合同履行,订金可以抵作价款;如果合同不履行,收受订金的一方应如数返还。它不具有担保性质,不存在“罚则”的问题。例如,在一些商品预订中,商家可能会要求消费者支付一定的订金,若消费者后来不想购买了,商家应退还订金。 再看定金与违约金。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性质主要是补偿性,旨在弥补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并用,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适用。 最后比较定金与保证金。保证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对方或提存于第三人的金钱。保证金的范围比较宽泛,其性质和效力取决于双方的约定。有的保证金具有定金的性质,适用定金罚则;有的则不具有担保性质,仅作为一种资金的保证或约束。例如,在租赁关系中,房东可能会收取租客一定的保证金,用于保证房屋设施的完好等,若租客没有造成损坏,租赁期满后房东应退还保证金。 综上所述,定金与订金、违约金、保证金等概念在法律性质、功能、适用规则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在签订合同等经济活动中,我们要准确理解这些概念,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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