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做私事在劳动法里是怎么规定的?


在劳动法的框架下,上班做私事的问题需要从多个层面来理解。首先,我们要明白“上班时间”的概念。上班时间就是劳动者按照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或者根据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所确定的,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时间段。在这个时间段内,劳动者的主要义务就是为用人单位完成工作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劳动者在上班时间有责任专注于工作,而做私事显然与完成劳动任务这一核心义务相悖。 对于上班做私事的行为,用人单位通常会在自己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作出相应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并且内容合法合理,那么劳动者就需要遵守这些规定。 如果劳动者在上班时间做私事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该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不过,这里的“严重违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一般要综合考虑做私事的频率、对工作造成的影响程度等因素。 此外,如果劳动者上班做私事的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总之,劳动者在上班时间应尽量专注工作,避免做与工作无关的私事,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