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后是否还要赔偿精神损失费?
我之前因为一些事被判刑了,现在服刑结束。受害者家属又来找我要精神损失费,我觉得我都坐过牢了就不该再赔。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讲,服刑后真的还要赔偿精神损失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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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服刑后是否要赔偿精神损失费,答案是肯定的。这涉及到两个不同性质的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行为而应当承担的国家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对其犯罪行为及本人所作的否定评价和谴责。通俗来讲,就是犯罪后要接受的刑罚,比如坐牢、罚款等,这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惩罚。而民事责任则是平等主体之间因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或者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赔偿精神损失费就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表明,当一个人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时,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是有法律依据的。 犯罪行为往往会给受害者带来身体和精神上的双重伤害,服刑是对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而赔偿精神损失费是对受害者精神伤害的民事补偿,二者并不冲突。所以,即使犯罪人已经服刑,承担了刑事责任,也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服刑后依然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赔偿受害者的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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