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能否主张精神损失费?
我家人在刑事案件中受到了伤害,我们精神上承受了很大痛苦,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能不能主张精神损失费,具体在哪些情形下可以或者不可以主张,相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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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一般情况下不能主张精神损失费,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表明刑事诉讼主要是对因犯罪行为导致的物质损失进行赔偿的规定。也就是说,通常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只能就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主张赔偿,精神损失费不属于这一范畴。 例如,犯罪分子盗窃他人财物,被害人只能就被盗财物的价值等物质损失主张赔偿,不能主张因财物被盗而遭受的精神上的痛苦所对应的精神损失费。 然而,也有特殊情况。在刑事案件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和解,或者是自诉案件和解的,是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但公诉案件中,一般是不可以主张的。比如在一些轻微的故意伤害自诉案件中,双方和解时,被害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另外,如果是行使国家职权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等,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但这不属于单纯的刑事诉讼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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