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可以要求精神损失费吗
我之前被人故意伤害了,身体受了伤,精神上也遭受了很大折磨,晚上经常做噩梦。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要是对方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我能不能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呢?主要就是想了解这方面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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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故意伤害罪的情况下,关于能否要求精神损失费,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这是因为在刑事诉讼中重点是对犯罪行为进行定罪量刑,此时单纯的精神损失赔偿通常不被支持。 不过,如果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此时刑事部分已处理完毕),在特定情况下,受害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比如经过专业机构鉴定确认构成伤残等级时,意味着伤害后果较为严重,给受害人带来了较大精神痛苦,这种情况下受害人有权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精神损害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需要受害人提供证据证明精神损害的发生以及程度,赔偿数额通常由法院依据具体情况酌定。法院在酌定时会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 总之,故意伤害罪中不是绝对不能要求精神损失费,要根据具体采取的诉讼方式以及伤害后果等情况来确定。 相关概念: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提起要求被告人赔偿因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诉讼活动。简单说,就是把刑事案件和民事赔偿案件一起审理,节省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的时间精力。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消极感受)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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