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后要求赔偿哪些费用?


在侵权行为发生后,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的费用涉及多个方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人身损害赔偿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很好理解,就是受伤后去医院看病、检查、买药等所有的花费。护理费是指在伤者需要护理的情况下,请护工或者家人护理所产生的费用。交通费则是伤者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等产生的交通费用。营养费是为了帮助伤者恢复身体,购买营养品的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是伤者住院期间,吃饭方面的补助。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就是因为受伤不能工作而少挣的钱。 如果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就是因残疾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比如假肢、轮椅等。残疾赔偿金是对伤者因残疾导致的未来收入减少以及生活不便等给予的赔偿,它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来计算。 要是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是办理死者丧葬事宜所支出的费用。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赔偿,计算方式与当地的收入水平等因素有关。 除了人身损害赔偿,还有财产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比如说,侵权行为导致他人的物品损坏,那么就按照这个物品在损坏时的市场价格来赔偿。如果是一些特殊的财产,市场价格难以确定的,就采用其他合理的方式来计算损失。 此外,还有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也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比如,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名誉受损,遭受严重的精神痛苦,或者损坏了受害人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受害人就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这种赔偿的目的是对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进行抚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