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员工补偿工资是按底薪计算还是按所有工资计算?
公司最近准备辞退一批员工,在计算补偿工资时出现了分歧。有的认为应只按底薪算,有的觉得要把所有工资都算进去。不清楚法律上对此是怎么规定的,具体计算时应该考虑哪些工资构成部分,有没有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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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员工补偿工资一般是按所有工资计算,而非仅按底薪计算。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从法律概念上讲,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其次,在法律依据方面,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这里明确指出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应得工资,也就是包含了各种工资构成部分,并非仅仅是底薪。例如,某员工的月底薪是3000元,每月还有1000元的奖金和500元的津贴,那么在计算辞退补偿工资时,应按照4500元(3000 + 1000 + 500)的标准来计算。 再者,计算时是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来确定。比如员工在这12个月中,有的月份工资高,有的月份工资低,就需要把这12个月的所有工资收入相加,再除以12,得出平均工资作为补偿工资的计算基数。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在解雇员工时只支付底薪作为补偿,那么公司在支付经济补偿时应该遵守这一规定。或者员工的所有工资都以奖金或提成等形式发放,而且这些奖金或提成的发放条件非常苛刻,以至于实际上只有底薪是稳定的收入来源,在计算补偿工资时,公司可能只支付底薪。但总体而言,从公平和合理性角度出发,大多数情况下应将所有工资纳入补偿工资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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