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间以业绩不达标辞退员工有补偿吗?
我现在怀孕了,可公司说我业绩不达标要辞退我。我很担心自己的权益,也不知道这种情况下公司应不应该给我补偿。所以想问问,从法律角度来看,怀孕期间公司以业绩不达标为由辞退我,我能得到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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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来看,怀孕期间以业绩不达标辞退员工,员工通常是可以获得补偿的。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三期”女职工的概念。“三期”指的是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处于这期间的女职工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这是因为女职工在“三期”内身体和生活状态较为特殊,需要更多的关怀和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第四十条就是关于无过失性辞退的规定,业绩不达标常被企业作为无过失性辞退的理由。也就是说,公司不能仅仅因为业绩不达标就辞退孕期的女职工。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在女职工怀孕期间以业绩不达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这种行为就属于违法解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不过,如果女职工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即使在孕期,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补偿。但业绩不达标一般不属于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所以,通常情况下,怀孕期间以业绩不达标辞退员工,员工能获得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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