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途离过职的补偿金怎么算?


在探讨中途离过职补偿金如何计算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经济补偿金的基本概念。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简单来说,就是当劳动者因为一些法定的情况和单位结束劳动关系时,单位要给劳动者一笔钱作为补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提到的“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是确定补偿金数额的关键因素。 对于中途离过职的情况,就要看离职的具体情形了。如果离职是劳动者主动提出且办理了正式的离职手续,之后又重新入职,那么一般前后两段工作时间是不能合并计算补偿金的。因为重新入职意味着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补偿金通常只按照重新入职后的工作年限来计算。 举例来说,小李第一次在A公司工作了2年,之后主动离职。过了一段时间又重新回到A公司工作了3年,现在A公司因法定原因与小李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就只算重新入职后的3年工作时间。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如果小李月工资是5000元,那他能拿到的经济补偿金就是3×5000 = 15000元。 但要是离职并非劳动者主动意愿,比如是用人单位以各种不合理手段迫使劳动者离职,之后又让劳动者重新入职,这种情况下在司法实践中有可能会将前后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补偿金。不过这种情况需要劳动者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并非主动离职。 此外,如果劳动者离职是因为原用人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且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 总之,中途离过职补偿金的计算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关键在于离职的原因和性质。当遇到此类问题时,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