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幼儿园怀孕被劝辞职是否有赔偿?
我在幼儿园工作,现在怀孕了,园方劝我辞职。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我有没有赔偿,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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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讨论在幼儿园怀孕被劝辞职是否有赔偿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女职工在孕期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权益。这是为了保障女职工在特殊生理时期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因怀孕生育等情况而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以不胜任工作、经济性裁员等理由,辞退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在女职工孕期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在您提到的情况中,如果幼儿园劝您辞职,这很可能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您可以要求幼儿园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支付赔偿金。但是,如果是您主动提出辞职,那么一般是没有赔偿的。不过,在实际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可能会以各种方式诱导女职工主动辞职,这种情况下,女职工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比如与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谈话记录、书面通知等,以便在需要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与幼儿园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您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整个过程中,要注意遵守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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