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六个月被公司辞退该如何赔偿?


当怀孕六个月的女职工遭遇公司辞退时,我们可以从法律层面来分析其赔偿情况。首先,我们要明白女职工在孕期是受到法律特殊保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第四十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在一些特定情形下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一条则是关于经济性裁员的规定。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公司不能因为这些原因辞退怀孕的女职工。 如果公司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辞退怀孕六个月的女职工,那么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的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一位怀孕六个月的女职工在该公司工作了两年零三个月,她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是5000元。那么正常情况下,她能获得的经济补偿是2.5个月工资,即2.5×5000 = 12500元。但由于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要支付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也就是12500×2 = 25000元。 不过,如果女职工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比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所以,怀孕女职工在维护自身权益时,也要了解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总之,怀孕六个月被公司辞退的女职工,要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合法地争取自己应得的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