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权利不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
我想知道在法律范畴里,到底有哪些权利是不在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范围内的。因为最近和朋友讨论权利相关的事情,有些权利我们不太确定是不是基本权利,所以想了解清楚,避免以后认知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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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由宪法所确认的公民享有的必不可少的权利。要明确哪些权利不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首先得了解宪法规定了哪些基本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规定了公民广泛的基本权利,比如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等因素而受到差别对待;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公民有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人身自由权利,涵盖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以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他们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因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社会经济权利,像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休息的权利、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包括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等。 而一些在特定民事合同关系、商业活动中约定的权利,通常不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例如,根据某个商业合作协议获得的特定分红权,这是基于双方的合同约定产生的权利,并非宪法赋予公民普遍享有的基本权利。还有在某些单位内部规定的员工特殊福利权益,如特定岗位的额外休假待遇等,这也不属于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范畴。这些权利往往是基于具体的约定、规定产生,其保障主要依据相关的合同、单位规章等,而不是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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