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权利不属于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
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层面,到底哪些权利是不在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范围内的。我之前以为很多权利都是公民基本权利,但后来发现好像不是这样。我很想弄清楚具体界限,避免自己在认知上出现偏差,所以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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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公民基本权利是由宪法所确认和保障的公民享有的必不可少的权利。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是公民最主要、最根本的权利。但要明确哪些权利不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首先得知道宪法规定了哪些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主要有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权利,如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社会经济权利,像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等;文化教育权利,包括受教育权,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那么,不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权利有很多。比如基于合同产生的权利,像你和商家签订买卖合同,你拥有要求商家交付商品并保证商品质量符合约定的权利,这些是基于合同约定产生的权利,由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来保障,并非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再比如基于特定身份产生的权利,像股东基于股东身份在公司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这些是由公司法等法律来规范的,也不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 简单来说,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是公民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中最根本的权利,是具有基础性、根本性的权利。而那些基于具体法律关系、特定身份或者合同约定等产生的权利,通常不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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