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一项不属于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想了解下宪法里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我不太清楚到底哪些权利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基本权利,哪些不是,希望能有人给我详细解答一下,最好能举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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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必不可少的某些权益,是公民实施某一行为的可能性。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为公民的权利保障提供了最基础和最重要的依据。 我国《宪法》第二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其中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也就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等,都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平等地履行义务;政治权利和自由,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公民有信教或者不信教的自由;人身自由权利,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等;社会经济权利,像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等;文化教育权利,如受教育权、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那么,不属于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例子有很多。比如,公民基于合同关系享有的合同权利,这是由《民法典》等民事法律来规范和保障的。又或者,企业员工根据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享有的福利权利,这类权利是基于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约定和企业自身管理规定产生的,并非宪法直接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是在特定的法律关系或社会关系中产生的,与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着不同的来源和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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