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权利不属于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
我想了解一下,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很多权利看似合理,但可能并不在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范围内。我就挺好奇的,像一些比较新出现的权益诉求,比如特定的网络使用权益等,是不是就不属于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呢?想弄清楚这个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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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确定哪些权利不属于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我们得先知道宪法规定了哪些基本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涵盖多个方面。例如,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确保了每个人在法律适用上没有差别对待。政治权利和自由,包含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保障公民能够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宗教信仰自由,让公民可以自主选择是否信仰宗教以及信仰何种宗教。人身自由权利,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这些权利保障了公民的身体和生活的基本安全与自主。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公民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以及取得赔偿权,这能让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并在自身权益受损时获得赔偿。社会经济权利,有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等,保障公民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福利。文化教育权利,涵盖受教育权以及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促进公民的知识提升和文化发展。 那么,不属于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权利就比较多了。比如,一些具体的民事权利,像合同债权,它是基于合同双方的约定而产生的权利,主要由《民法典》等民事法律来规范和保障。还有一些行业特有的权利,比如特定职业的从业资格权益,这是依据相关行业法规和管理规定来确定的。另外,新出现的一些权利诉求,在未被宪法或相关法律纳入之前,也不属于宪法明确规定的基本权利。比如随着互联网发展产生的一些网络虚拟财产权益等,虽然在现实生活中有重要意义,但宪法并没有明确将其列为公民基本权利,目前更多是通过其他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来进行调整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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