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赋予公民哪些基本权利?


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是非常广泛且重要的,这些权利是公民在国家生活中享有的最基本的权益保障。 首先是平等权。平等权意味着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都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平等地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规定保障了公民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能得到公平的对待。 其次是政治权利和自由。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生活的重要权利。《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同时,公民还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些自由是公民表达自己意愿、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重要方式。 再者是宗教信仰自由。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即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宪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然后是人身自由权利。这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即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拘禁、逮捕、搜查及侵害;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分别对这些权利作出了规定。 此外,公民还有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宪法》第四十一条对这些权利进行了明确。 公民还有社会经济权利,如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的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等。《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三条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最后,公民还有文化教育权利,包括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