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有哪些?


我国宪法赋予公民广泛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是公民在国家生活中享有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平等权。平等权意味着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有何不同,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规定为公民的平等权利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障。 其次是政治权利和自由。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生活的重要权利。根据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则是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和诉求的重要方式,宪法第三十五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再者是宗教信仰自由。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宪法第三十六条对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作出了规定,同时也强调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然后是人身自由权利。人身自由权利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逮捕、拘禁、搜查和侵害。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则是指公民的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荣誉权等人格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住宅不受侵犯是指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是指公民的通信(包括信件、电话、电报等),他人不得隐匿、毁弃、拆阅或者窃听。宪法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条对人身自由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 此外,公民还享有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宪法第四十一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最后是社会经济权利和文化教育权利。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等。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工作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权是指劳动者为保护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制度而享有的休息和休养的权利。获得物质帮助权是指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包括受教育权和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宪法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七条对社会经济权利和文化教育权利作出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