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是如何规定的?


公民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作出了全面且重要的规定。 在平等权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意味着,所有公民不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在适用法律上都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其中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据宪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这些自由,这些自由是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重要途径。 宗教信仰自由,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人身自由权利包含多个方面。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住宅不受侵犯,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第四十条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方面,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者的休息权,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获得物质帮助权,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文化教育权利,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此外,宪法还对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以及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益受国家保护等方面作出了规定。这些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体现了我国宪法的人民性,为公民的生活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