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对人身权利有哪些规定?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对公民的人身权利作出了多方面重要规定。首先,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这一规定明确了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严格程序,保障了公民不受非法逮捕、拘禁和搜查。也就是说,只有经过特定的司法机关批准或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才可以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随意剥夺或限制。 其次,宪法对公民的人格尊严也给予了保护。《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人格尊严是公民作为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受到他人与社会最起码尊重的权利。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等行为都是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侵犯,是宪法所禁止的。 再者,公民的住宅安全也在宪法保护范围内。《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住宅是公民居住和生活的场所,保障住宅安全有利于公民的生活安宁和人身安全。非法搜查或侵入他人住宅是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此外,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确保了公民在通信方面的权利,只有在特定的法定情况下,经过法定程序,才可以对公民的通信进行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