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所确认的,作为公民所应当享有的必不可少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公民最主要、最根本的权利,是公民其他权利的基础。 首先是平等权。平等权意味着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有何不同,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其次是政治权利和自由。这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同时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对这些权利做了明确规定。 再者是宗教信仰自由。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即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宪法第三十六条保障了公民的这一权利。 还有人身自由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同时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宪法第三十七条到第四十条对人身自由权利进行了规定。 另外,公民有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宪法第四十一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最后,公民还享有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等。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的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等。文化教育权利包括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宪法第四十二条到第四十七条对这些权利做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