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寻衅滋事是如何定义的?
我家孩子还未成年,最近和同学发生了一些冲突,行为有点过分,我担心会不会被定义为寻衅滋事。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于未成年寻衅滋事到底是怎么规定的,怎么判断孩子的行为是不是属于这种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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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寻衅滋事的定义涉及多方面因素。首先要理解寻衅滋事罪,它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从犯罪主体来看,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但这不是绝对的。 从行为表现上,如果未成年人有以下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比如多次无故殴打同学;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像长期在校园内对同学进行言语上的骚扰;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例如强行索要同学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从主观方面来说,必须是出于故意,也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扰乱社会秩序,却仍然积极去做。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特定几种严重罪行才负刑事责任,寻衅滋事罪不在此列;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特定情形下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才负刑事责任。对依照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了寻衅滋事行为的具体情形。 总之,判断未成年是否寻衅滋事,要综合考虑年龄、行为表现、主观故意等多方面因素,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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