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什么情况下可以重新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我之前已经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后来发现有些情况当时没考虑到。现在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到底什么情况下是可以重新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呢?我很担心自己的情况不符合,希望能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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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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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是可以重新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的。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制作认罪认罚具结书:一是犯罪嫌疑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也就是说,如果犯罪嫌疑人一开始承认了犯罪事实并签了具结书,但之后又不承认了,那就需要重新处理相关的认罪认罚事宜。 二是犯罪嫌疑人的罪名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量刑建议幅度的;比如原本指控的是一个罪名,后来经过调查等,罪名改变了,而且这个改变可能会让量刑建议有比较大的变动,这时就应该重新签订。 三是其他可能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情形。这是一个比较宽泛的兜底条款,具体情况要根据实际案件来判断。例如,出现了新的证据,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产生了重大影响,或者犯罪嫌疑人提出了合理的新辩解等情况,也可能导致需要重新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总之,重新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是为了保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公平、公正适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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