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哪些权利不属于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

我想了解一下,在众多权利中,到底哪些是宪法没有明确规定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呢?我最近在学习法律知识,对这方面有点困惑,想弄清楚界限,避免在认知上出现偏差,能有人给我详细讲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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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宪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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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宪法所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最重要的权利,受国家强制力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详细列举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第三十三条)、政治权利和自由(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宗教信仰自由(第三十六条)、人身自由权利(第三十七条 - 四十条)、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第四十一条)、社会经济权利(第四十二条 - 四十四条、四十六条)、文化教育权利(第四十七条)、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第四十八条 - 五十条)、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第五十条)等。 而不属于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就是除了上述这些被宪法明确列举出来的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例如,一些基于普通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这些权利虽然也受到法律保护,但它们不是由宪法直接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普通法律规定的权利是在宪法原则的指导下,为了适应社会生活的具体领域和具体情况而设立的,它们的保障和实施依赖于相应的部门法。也就是说,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是基础性的、根本性的,而普通法律规定的权利是在具体领域对公民权益的进一步细化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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