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是执行工作任务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我在工作中遇到了一些纠纷,涉及到是否是执行工作任务这一点。现在双方各执一词,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到底该由谁来对是否执行工作任务承担举证责任。我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规定,以便更好地处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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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关于是否是执行工作任务由谁承担举证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说,如果一方主张某个行为是执行工作任务,那么该方就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这一主张。例如,员工主张自己的行为是在执行工作任务,就需要拿出如工作安排记录、领导指示、业务相关的文件等证据。 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会发生倒置。比如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的行为不是执行工作任务,而劳动者认为是执行工作任务时,考虑到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用人单位可能需要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如果工作安排记录、考勤记录等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那么用人单位就有责任提供这些证据来证明劳动者的行为并非执行工作任务。 总之,一般情况下遵循“谁主张,谁举证”,但在劳动争议等特殊场景下,要根据具体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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