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加班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在员工加班相关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较为复杂的。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劳动者如果觉得自己加班了,想要加班费,那么得先自己拿出一些能证明自己加班的证据,比如加班申请单、工作记录、与加班相关的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这是因为劳动者是最清楚自己工作情况的人,让其先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是合理的。 但是,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这意味着,要是劳动者能说明用人单位手里有相关证据,像考勤记录、排班表等,而用人单位拒绝提供,那么法律就会倾向于支持劳动者的主张。例如,劳动者能指出公司有电子考勤记录,可公司就是不提供,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能要承担相应不利结果。 另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实务中,劳动仲裁委或者法院也会根据案情或者依据地方规定要求单位提供相应的考勤表等证据,因为工资的发放一般依据考勤情况作出,如果考勤记录显示劳动者存在加班,而用人单位又没有相反证据证明该加班无效,则应当支持劳动者的主张。对于加班工资,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两年以内的加班工资举证责任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两年以上的加班工资,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 相关概念: 举证责任:就是在打官司或者仲裁时,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提供不了足够证据,可能就会面临不利的结果。 不利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就是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掌握的证据,那么仲裁委或者法院可能会按照劳动者说的来认定事实,用人单位可能要支付加班费等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