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责任是否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我遇到一个事儿,涉及严格责任方面。我不太清楚在严格责任的情况下,是不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我想弄明白这里面的法律规定,这样能更好地处理我碰到的事情,想知道在法律上到底是怎么规定严格责任和举证责任倒置之间的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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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咱们来解释一下严格责任和举证责任倒置这两个概念。严格责任是指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就需要承担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只要出现了不好的结果,行为人就可能要负责,不用去过多考虑他是不是故意或者有疏忽。而举证责任倒置呢,正常情况下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你提出一个主张,你得拿出证据来证明。但举证责任倒置就是把这个责任反过来了,由对方来证明自己没有责任。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严格责任和举证责任倒置之间是存在一定联系的,但不是所有严格责任的情况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比如在一些特殊的侵权责任领域,就体现了两者的结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像环境污染、高度危险作业等侵权情形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在环境污染侵权中,被侵权人只要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以及污染者有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等基本事实。而污染者要想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就需要自己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比如不可抗力等,以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这就是严格责任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 不过,也有严格责任但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例子。例如,在产品责任中,生产者承担严格责任。消费者只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自己受到了损害以及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生产者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里并没有将举证责任完全倒置给生产者,消费者还是要承担一定的举证义务。所以,严格责任并不必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不同的案件类型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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