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一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是什么?


在轻伤一级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范围是有明确规定的。首先要明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从法律规定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轻伤一级这种情况,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医疗费。这是指为了治疗因犯罪行为导致的损伤而支付的费用,比如挂号费、检查费、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等。这些费用必须是与本次伤害直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并且要有相应的医疗票据作为证明。 第二类是误工费。它是指受害人因受伤无法正常工作而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需要考虑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收入状况则根据受害人有固定收入还是无固定收入来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第三类是护理费。当受害人因伤需要他人护理时,就会产生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第四类是交通费。这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并且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五类是住院伙食补助费。它是对受害人在住院期间饮食费用的一种补偿,一般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此外,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总之,在轻伤一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范围主要围绕因犯罪行为导致的物质损失展开,以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