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四种纠纷是什么?


在法律领域中,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能协议变更管辖法院。对于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而言,有四种常见的纠纷类型。 第一种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就是农民等承包方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发包方,就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的承包经营事宜所签订的合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农村土地属于不动产,这类合同纠纷自然适用专属管辖,由土地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是因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土地的实际情况、当地的农业政策和习惯等,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更便于调查取证和解决纠纷。 第二种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房屋作为典型的不动产,其租赁合同纠纷也适用专属管辖。在实践中,房屋租赁纠纷可能涉及房屋的修缮、租金支付、租赁期限等问题,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法院对房屋的实际状况进行勘查,及时处理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建设工程通常涉及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且与不动产紧密相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这是因为建设工程的质量、施工进度等问题往往与工程所在地的地质条件、建设标准等因素密切相关,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第四种是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是指政府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等问题而建造和销售的房屋,如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等。这些房屋的买卖涉及到国家的住房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样规定可以确保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充分考虑当地的住房政策和实际情况,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总之,了解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这四种纠纷类型,对于当事人正确选择管辖法院、顺利解决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