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核是否由原交警队来做?
我之前发生了交通事故,对交警给出的责任认定结果不太认可,听说可以申请复核,但不清楚复核工作是不是由原来处理事故的交警队来做,想知道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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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的情况中,复核并不一定是由原交警队来做。 首先,来了解一下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的概念。交通事故认定复核是指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由上一级部门对该认定进行审查并作出结论的程序。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而关于复核的主体,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这意味着,复核工作一般是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而不是原交警队。不过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并且,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收到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复核结论后五日内,将复核结论送达各方当事人。所以,通常情况下复核并非原交警队进行,而是由其上级部门操作,以保证复核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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