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程序是怎样的?


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申请复核的程序如下: 首先是申请时间,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要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这里强调一下,必须是书面申请,而且要在规定的三天内提交,否则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将不予受理,并会书面通知申请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如果存在一些特定情形,复核申请将不予受理,比如: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等情况。 一旦受理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认定程序等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审查手段主要是书面审查,不过必要时也可以聆听当事人意见。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复核结论有几种情况,可能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也可能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在复核审查期间,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相关概念: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后所作的技术性结论。 书面复核申请:是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时,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表达复核请求、阐述理由以及提供主要证据的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