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在哪些情形下不能复核?
我最近遭遇了一起交通事故,对责任认定结果不太满意,本想申请复核,但听说有些情况下是不能复核的。我不太清楚具体有哪些情形,也不知道为什么这些情况不能复核,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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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不能复核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四种: 1. 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当法院已经开始处理该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诉讼时,当事人若对责任认定不服,可在法庭上充分陈述自身理由和依据。因为法院的审查通常更为严谨,而且依据法院最终解决原则和司法便民原则,行政权不能干扰司法权,不能因复核使法院民事案件审理久拖不决,浪费司法资源、降低审判效率。 2. 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检察院批捕的案件,意味着已经对相关证据进行了细致分析和审查判断。此时若再受理复核申请,可能会影响对肇事者的刑事追究,也能防止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变事故定性,以逃避刑事处罚。无论是受害者还是肇事者,对责任认定不服都可在法庭辩论,由法官综合判断。 3.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适用于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财产损失的事故。一旦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且超出该适用范围,那么该交通事故认定书因制作程序违法而失去证据效力。在实践中,可能存在利用简易程序处理人情案件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无法通过复核救济。 4.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比如在小区内、工厂内等非公共道路上发生的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的范围。 相关法律依据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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