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有哪些规定?
我最近涉及到一个和不动产有关的行政纠纷,想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但不太清楚因不动产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规定,比如管辖法院怎么确定、诉讼时效是多久等方面,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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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就不动产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下面从几个关键方面为你介绍相关规定。 首先是管辖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为了方便法院进行实地调查、勘验等工作,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比如,你在A市有一套房产,当地行政机关针对该房产作出了一个行政决定,你不服要起诉,就需要向A市当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而不是在你户籍所在地或者其他地方的法院。 其次是诉讼时效。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如果你知道行政机关针对你不动产的行政行为后,要在六个月内起诉;要是你一直不知道,从行政行为作出那天开始算,超过二十年再起诉,法院就不会受理了。 最后,在举证责任方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这意味着在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要证明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合法合理的。如果行政机关不能提供证据,那么它的行政行为可能会被法院判定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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