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重伤罪的赔偿范围是什么?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致他人重伤的行为。当涉及到该罪的赔偿问题时,我们需要明确赔偿范围包含哪些内容。 首先,赔偿范围是基于对被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而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进行补偿。这些损失主要是由加害人的过失行为所直接导致的。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具体来说,医疗费是指受害人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费用,包括挂号费、检验费、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及其他必要的医疗费用。这些费用必须是为了治疗因重伤所引发的伤病而产生的合理支出。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受伤生活不能自理时,由专人进行护理所产生的费用。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一般以正式票据为凭,并且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营养费是指为了辅助受害人身体恢复健康,在日常饮食之外额外补充营养所支出的费用。法院通常会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一般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致使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或进行正常经营活动而丧失的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计算方式根据受害人有无固定收入而有所不同。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还需要赔偿辅助器具费,这是指因伤致残的受害人因生活需要购买辅助器具所支出的费用,如轮椅、假肢等。同时,还需要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综上所述,过失致人重伤罪的赔偿范围较为广泛,涵盖了受害人因重伤而产生的多个方面的经济损失。加害人应当依法对这些损失进行赔偿,以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