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参加人员是怎样的?


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中,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的,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表达债权人意志,对有关破产事项进行决议的机构。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其组成和参加人员。 首先是债权人会议的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这里所说的依法申报债权,就是债权人要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自己的债权。申报债权后,经过管理人审查、法院裁定确认,债权人就成为了债权人会议的正式成员。这其中包括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以及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享有求偿权的保证人等。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对通过和解协议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事项不享有表决权,但是对于其他事项,比如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等事项,仍然享有表决权。这是因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一般不会影响其债权的实现。 接下来看看参加人员。除了上述的债权人成员外,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回答债权人的询问。经人民法院决定,债务人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也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询问。此外,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债权人会议还可以应人民法院的要求,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对相关事项进行解释说明。 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这样就方便了那些因各种原因无法亲自参加会议的债权人表达自己的意愿。总之,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参加人员是有着明确法律规定的,其目的是为了保障破产程序的公正、公平、有序进行,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