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淫秽信息罪的构成是怎样的?


传播淫秽信息罪,简单来说,就是通过各种途径向他人散布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并且达到一定危害程度的犯罪行为。 要构成这个罪,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首先,犯罪的对象必须是淫秽物品。所谓淫秽物品,依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但是像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也不视为淫秽物品。 其次,在客观方面,要有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传播的方式多种多样,比如出租、出借、运输、携带、播放、展示、发送、发布等。而且这种传播行为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会构成犯罪。这里的情节严重,一般包括传播的次数多、传播的范围广、造成的影响恶劣等情况。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向他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出版物达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就属于情节严重。 再者,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也就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最后,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但不具有牟利目的。如果是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那就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处罚会更重。例如《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