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计算机侵害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不太懂法律,最近听说有计算机侵害罪。我就担心万一自己不小心碰到相关情况,所以想了解下计算机侵害罪的立案标准到底是怎样的,比如达到什么程度会被立案,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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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计算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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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侵害罪,在我国《刑法》里主要涉及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以及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等罪名。下面分别来解释一下它们的立案标准。 首先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就构成此罪。这里的“违反国家规定”,就是指违反了像《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这类相关的法律法规。只要行为人侵入了这三类特定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管有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后果,都要立案追诉。这是因为这些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涉及到国家的重大利益和安全,一旦被侵入,潜在的危害极大。 其次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按照《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予以立案: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这意味着,如果有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特定数量的身份认证信息,或者非法控制一定数量的计算机系统,又或者有违法所得、造成经济损失达到相应标准,就会被立案处理。 最后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依据《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提供能够用于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专门性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提供第(一)项以外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明知他人实施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明知他人实施第(一)项以外的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只要符合这些情形之一,就达到了立案标准。总之,这些立案标准的设定,就是为了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和正常秩序,保护个人、单位和国家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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