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需要给被告人户籍地检察院送达判决书?
我是一起案件的相关人员,法院已经作出了判决。现在我不太清楚,除了给被告人和相关当事人送达判决书外,是否还需要给被告人户籍地的检察院送达判决书呢?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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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并不需要专门给被告人户籍地的检察院送达判决书。 判决书的送达主要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障当事人及特定机关及时知晓判决结果,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和保障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这里明确提到的送达对象是当事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以及诉讼代理人。其中,“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通常指的是对该案件实际进行审查起诉并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检察院,而并非被告人户籍地的检察院。因为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参与了整个案件的诉讼过程,对案件有全面的了解,所以需要将判决书送达给他们,以便其对判决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看判决是否合法、公正,是否需要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措施,比如抗诉等。而被告人户籍地的检察院并没有直接参与该案件的诉讼活动,所以通常不在法定的判决书送达范围内。 不过,如果案件存在特殊情况,例如涉及到被告人户籍地的特殊管理规定、或者上级机关有特别要求等,也可能会将判决书送达给被告人户籍地的检察院,但这并非普遍的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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