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概念和条件是什么?
我因为一些事被公安机关调查了,听说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但我不太清楚取保候审到底是怎么回事,它的概念是什么,满足什么条件才能申请,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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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通俗来讲,就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关押期间,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允许他们暂时在外等候审判,不用一直待在看守所里,但要遵守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一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比如,犯罪情节比较轻微,可能只会被判处管制或单处罚金,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适用取保候审。 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有期徒刑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当犯罪嫌疑人虽然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认为其不会再对社会造成危害,如不会再实施犯罪、干扰证人作证、毁灭证据等,就可以取保候审。 三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对于身体有严重疾病无法自理的人,或者怀孕、哺乳婴儿的妇女,出于人道主义和实际情况考虑,在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时可以取保候审。 四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案件侦查、审查起诉等阶段超过了法定的羁押期限,但案件还没有办理完毕的情况,这时就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并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如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如果违反规定,可能会被取消取保候审,重新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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