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复议的第三人的概念以及种类是什么?

我在行政复议的事情里,感觉自己的情况有点特殊,好像既不是申请人也不是被申请人。我想弄清楚行政复议第三人到底是怎么定义的,具体又有哪些种类,这样我就能明确自己在这个行政复议中处于什么位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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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复议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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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是指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者由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行政复议活动中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俗来讲,就是在行政复议这个事儿里,除了提出复议申请的人和被申请复议的行政机关之外,还有另外一些人,他们和这个行政行为也有利益关联,所以也能参与到复议过程中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这就从法律层面赋予了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资格。 行政复议第三人主要有以下几种常见种类: 首先是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者受害人。比如甲被行政机关处罚了,甲申请行政复议,这时候如果有乙是这个处罚案件的受害人,乙觉得这个处罚结果和自己有利害关系,乙就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如果甲觉得处罚太重申请复议,而乙觉得处罚太轻,那么乙参加复议就可以表达自己的观点,维护自身权益。 其次是在确权案件中主张权利的人。像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确权案件,如果行政机关对某块土地的使用权进行了确认,一方不服申请复议,而这时候还有其他也对这块土地主张权利的人,他们就可以作为第三人参与进来。因为行政机关的确权结果直接影响到他们是否能获得这块土地的相关权益。 再者是行政许可案件中的被许可人或许可争议人。当行政机关做出一个许可决定,有人对这个许可不服申请复议,比如许可给了甲,乙认为自己更应该获得这个许可,乙就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被许可人甲也可以作为第三人,在复议中说明自己获得许可的合理性。 最后是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也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比如某个行政机关委托一个社会组织进行某项检查并做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对这个处理决定不服申请复议,委托的行政机关就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解释委托的相关情况和行政行为的依据。 总之,行政复议第三人制度的设立,是为了全面、客观地审查行政行为,保障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复议结果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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