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的条件和法律效力是什么?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债务人想还钱或者交付东西给债权人,但债权人不要,这时候债务人就可以通过提存的方式来完成自己的义务。 提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比如,债权人拒绝接受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的货物,且没有合理的理由,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就可以考虑提存货物。 提存产生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对于债务人而言,提存后,债务人的债务消灭。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也就是说,从提存那一刻起,债务人就不用再担心自己没有履行合同义务了。 对于债权人来说,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同时,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此外,提存还会对债权人与提存机关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关系。提存机关有妥善保管提存物的义务。如果提存机关保管不善造成提存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总之,提存制度在保障债务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对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相应的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