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第三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我在一个行政复议案件里,感觉自己和这个案子有一定关联,但不确定能不能作为行政复议第三人参与。我想知道行政复议第三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是只要和案件有点关系就行,还是有更明确的要求?希望了解清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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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除申请人、被申请人外,与行政复议案件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经申请或由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行政复议活动中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那么,行政复议第三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首先,必须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这里的“利害关系”是指独立的利害关系,既包括与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有利害关系,也包括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有利害关系,还包括与行政复议决定有利害关系。例如,甲、乙两人因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行政机关对该争议作出裁决,甲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此时乙就与该行政复议案件有利害关系,因为行政复议的结果可能会影响到乙对土地的使用权益。 其次,行政复议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是在行政复议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时。如果行政复议还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就不存在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的问题。比如,申请人已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复议程序终结,这时就不能再以第三人身份加入。 再者,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主动申请参加,即认为自己与正在进行的行政复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经复议机关审查同意后,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另一种是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当复议机关发现存在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时,有权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第三人接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这一规定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行政复议第三人的主体地位和参与行政复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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