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留置权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它指的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那么,民法中留置权的成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首先,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里的合法占有是指债权人基于合法的原因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比如基于运输合同、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如果是通过非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不能成立留置权的。例如,甲强行拿走乙的货物,这种情况下甲就不能对该货物主张留置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这就明确了合法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其次,债权已届清偿期。也就是说,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了应该偿还的时间。如果债务还未到期,债权人不能行使留置权。比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保管合同,约定保管期限为一年,保管费用在期满后支付。在这一年期限未满时,甲就不能以乙未支付保管费为由留置保管的物品。 再者,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简单来说,就是债权人占有动产的原因和他享有的债权是基于同一个法律事实产生的。例如,甲为乙修理汽车,乙未支付修理费,甲就可以留置该汽车,因为甲占有汽车是基于修理合同,而他享有的债权(修理费)也是基于这个修理合同,二者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的留置除外,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这是考虑到企业之间的商业往来更为复杂,为了促进商业交易的效率,对企业之间的留置权做了特殊规定。 最后,留置财产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法律明确禁止留置的财产,债权人不能留置。同时,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财产,债权人也不能留置。比如,在某些合同中明确约定,即使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也不得留置相关财产,那么债权人就不能行使留置权。 总之,只有同时满足以上这些条件,留置权才能在民法中成立。债权人在行使留置权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以确保自己的权利得到合法有效的保障。





